案例一
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信息技术科原科长顾柏松非法统方案件
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顾柏松利用担任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信息技术科科员、信息技术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从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业务软件系统中导出药品销售数据,提供统方给药品销售代表,收受车某、汤某、张某、权某给予的统方费共计人民币22.48万元。法院一亩判决顾柏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二
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李映坤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
2017年,李映坤分管市二院总务、保卫等方面的工作。2017年6月上旬,李映违规接受了与市二院总务科、保卫科有工程建设关系的业务对象郑某某安排的在该市一家酒店的吃请。2017年8月18日至8月20日,李映坤又违规接受了郑某某安排的赴深圳旅游活动。2018年7月31日,李映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孙志龙收受药品回扣贿赂案件
2007年4月至2018年7月,孙志龙利用担任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海南木华医药有限公司牟取利益,共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医药代表王某所送的好处费,共计1676.8万余元人民币。法院一审判决孙志龙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国卫办医函 江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编辑:杨晶晶
初审:赵岩
再审:龙一鸣
终审:包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