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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 警钟长鸣

2015-03-06 04:08:19  浏览次数:12228  字体大小:A+ A-

 

继葛兰素史克药品回扣等案件曝光处理后,仍有一些地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收取厂家的药品回扣、病人的红包等情况。2014年全国卫生系统共查处违反“九不准”案件3900余件(北京149件)。

2015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委监察局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商业贿赂精神会议,会上提出,卫生计生委将重点查处、违纪收取回扣、违规接受社会捐助资助、为商业目的统方、超标准收取讲课费、收“红包”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目前,药品回扣形成了五条“贿赂链”:一是医药代表贿赂医生;二是地区经理贿赂大客户;三是大区经理贿赂VIP客户;四是市场部贿赂专家;五是大客户部贿赂医疗机构。

回扣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与开药量挂钩直接收取回扣、讲课费及参加学术会议与开药量挂钩、没讲课拿讲课费,以冒领讲课费的形式变相收取回扣等。

对医务人员来说,以上形式均为受贿,按现行法律规定,受贿罪的起刑标准是5千元,司法实践中,受贿金额达到1万元就可以立案。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关注的捐赠资助问题,会议强调,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中指出核心条款有:一是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二是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三是捐赠资助财产应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四是不得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五是“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医院拟在院内网公示)”。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委监察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商业贿赂会议精神,医院向各科、处室第一负责人、各总支书记传达了会议精神,并提出具体要求: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按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科主任要严格把关,谨慎签字,学系主任要为科主任把关,共同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科室人员违规,科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不按医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私自接受厂商资助的,即为商业贿赂。医院各部门各负其责,对参加学术活动是否与设备、药品、试剂等购销活动相关联,对学术活动的学术性、研究性、必要性、出国次数、花费标准及接受资助是否合规等认真把关。

医院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的“九不准”各项规定。各科处室要及时传达上级和医院精神,严格要求每位医务工作者,不要触及法律红线,做到早提醒、早警示、早预防。

全体人员都要正确认识当前医疗反腐的形势,要深刻意识到“一人不廉、全家不圆”,“个人不廉、集体无颜”,保持清正廉洁,珍惜协和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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