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作为卫生系统不正之风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也越来越为社会舆论所抨击。对此,医院就医疗“红包”的相关政策规定再次提醒医务人员予以重视。
医疗“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工作职务、权力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劵、物品及其他利益。可见,医疗“红包”的形式有多种,既有直接给予钱财的方式,也有给予某种好处,还可能是给予其他利益。比较常见的形式是现金,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价证券、购物卡、提货卷等非现金形式大量出现。
目前,对收受医疗“红包”的处罚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26日出台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中也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此可见,收受医疗“红包”不仅涉及到相应的组织处理、处罚,党员干部,视情节严重还将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医院郑重提醒全院职工,守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严格杜绝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家属“红包”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医疗“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