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党员权利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修订后的《条例》,重申和健全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党员在行使权利方面的纪律规矩,详细列明了侵犯党员权利以及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为实现党员权利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依规依纪追究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条例》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规定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较为突出的情形,既有直接侵犯党员权利的,比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也有阻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比如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甚至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还有漠视党员权利的,比如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等。对这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依规依纪进行追究。
引导和规范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党员权利受党内法规制度的保护,同时也受党内法规制度的规范。近年来,党员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日益增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更加主动自觉,但与此同时,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滥用权利甚至是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需要积极引导、加以规范。《条例》对现实中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情形进行梳理,列出了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行使相关权利,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等五种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典型行为,为党员行使权利划出了“底线”。广大党员应当自觉遵守纪律规矩,不可逾越纪律底线,确保正确行使权利。
完善责任追究方式。《条例》总则部分强调,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贯彻总则原则规定精神,《条例》对如何纠正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对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党组织的责任追究方式。基于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要求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二是对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党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党员有侵犯其他党员权利的行为,且这一行为仍在延续的,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首先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当综合分析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采取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依规依纪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各级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按照规定综合运用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严肃实施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工作是否扎实有效,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能否把责任担当起来。《条例》既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又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明确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职责,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力求通过严肃问责,唤醒责任意识,进一步压实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权利的政治责任,将保障党员权利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做好责任衔接。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需要根据其身份,按照纪法衔接的规定,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对此,《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关于责任衔接的条件。即“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判断标准主要是被处分或者问责党员的身份、行为性质,及所受到的党纪处分种类、问责方式等。比如,某位党员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如果该党员同时是监察对象的,则应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其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以上处分。二是关于作出匹配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主体。《条例》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相关单位”是指监察机关或者党员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三是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党员侵犯其他党员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条例》规定不得诬告陷害,《刑法》中也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如果党员诬告陷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