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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医科大学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29  浏览次数:15876次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共内蒙古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纳入收取党费范围的绩效工资参照自治区标准:

(一)管理岗。副省级2940元;正厅级2540元;副厅级2200元;正处级1700元;副处级1470元;正科级1270元;副科级1220元;科员1140元;办事员1110元。

(二)专业技术岗。正高级一级2940元,二级2600元,三级2390元,四级2170元;副高级五级1740元,六级1600元,七级1460元;中级八级1310元,九级1280元,十级1250元;助理级十一级1200元,十二级1140元;员级十三级1110元。

(三)工勤技能岗。高级技师1420元;技师1250元;高级工1200元;中级工1140元;初级工1110元。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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