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伦理委员会由医院于2015年授权建立,2023年2月根据医院发展实际,由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更名为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是我院负责伦理审查及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目前伦理委员会设有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9名,秘书1名。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昭乌达路42号。
我院伦理委员会遵循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16年)、CIOMS《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02年)和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健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国家卫健委《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1),参照中国医院协会《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开展工作。医院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使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要求。伦理委员会建立了章程以及涵盖医院伦理审查各个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在对方案的审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目前伦理委员会的标准操作规程为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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