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工会女职工工作,发挥女职工在医院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医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带领全院女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和医院各项工作,立足本职,为医院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经常调查研究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女职工合理意愿和要求,建议行政合理解决。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及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第六条 协助、督促医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女职工的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医院有关女职工切身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和代表女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
第八条 要积极选拔和推荐先进模范人物,大力宣传女职工中的先进典型和女学科带头人,为她们在较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条 要定期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寓教于乐活动,陶冶女职工的情操,活跃女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组成。各分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1人。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产生是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组成人选,经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没有女主席、女副主席的情况下,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
第十三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受医院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在委员会任期内,因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补委员时,经民主协商,提出相应的替补候选人,经同级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经费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进行检查,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向医院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请示报告,争取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向院工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的经费在工会经费内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