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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2016-05-12 04:05:45  浏览次数:10964  字体大小:A+ A-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制度方面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情节”的标准,从而更符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与刑相适应。

以贪污罪为例,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列出贪污犯罪的具体数额,而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进行量刑,兼顾“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而现行刑法则是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四类贪污数额,列出不同的刑罚标准。

仅仅以具体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模式,不合理性显而易见,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种具体的数额标准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犯罪危害程度的变化。相比之下,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订,使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更富有弹性,更为科学合理,提高了贪腐犯罪的成本,促进了腐败犯罪惩治的合理化,维护了司法的统一与公正。

希望全院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法制意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坚持道德高线,守住纪律底线,远离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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