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去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问责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把握有限目标,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突出党规特色,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实现纪法分开,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做到要义明确、简便易行。
责任不能再推给“集体决定”了
《条例》的问责对象,不仅针对党的领导干部,还将党组织纳入问责范围。《条例》规定,问责对象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党组织”的追责,《条例》规定了检查、通报、改组3种问责措施。
搞一团和气、党内监督乏力将被问责
《条例》明确6类情形必须被问责,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其他应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其中,《条例》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给出详细描述:“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要求对此类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问责。此外,《条例》还特别将“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问责情形。
规定问责时限
《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明确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措施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最为严厉的是,《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