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8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这部法律共计7章67条,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顺应了时代发展。该修订案的通过值得充分肯定。
《医师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本法规定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需要具备两方面条件:
第一,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第二,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是《医师法》制定的依据。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做出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这些手段和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这一根本目的。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医学科学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对医疗行业的冲击以及价值观的变化, 医师在执业中面临的利益冲突逐渐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 重申医师职业精神根本的、普遍的原则和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修订后的《医师法》将弘扬医师崇高职业精神等新理念入法。
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本法将每年8月19日定为中国医师节,这对营造尊医重卫的氛围、弘扬医师职业精神、促进医患和谐有着非常积极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新的《医师法》有八大亮点:
亮点之一: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体现医师职业重要性
《医师法》开篇明确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此次《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整到第一句,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 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这一立法安排也与《教师法》、《护士条例》相一致。
本法增加“保障措施”专章,细化了保障条款,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工作津贴等保障措施、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医师权益保障作出规定。为医师执业保驾护航。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在医患关系营造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本法规定新闻媒体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等。这种规定能够促进医患互信、维护医师合法权益。
亮点之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医学是具有探索性、高风险性的科学,诊疗技术需要循证医学的支持,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临床有关操作指南、医学伦理等规范,确保诊疗中的质量和安全。将医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提高医师的技术水平和医师队伍的素质,能够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充分保障人民健康。
亮点之三:在循证医学指导下赋予
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涌现,在临床工作中遵守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十分重要。对于拓展性用药,本法规定在有循证医学证据的情况下,经过医院批准和知情同意,可以使用。
本法提出医师应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等临床 研究、试验;针对罕见病、特殊疾病,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经过患者知情同意后,拓展用药,进行探索性、实验性治疗, 在规范医师诊疗行为的同时也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
亮点之四: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立法既维护了人民生命健康,又鼓励了医师救助他人生命的积极性。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是医师职业精神的内涵,但这一职业精神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否则医师们的救治热情会受到影响。医师院外急救免责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法律原则,否则2006年彭宇案就会再现,突发疾病的人可能会丧失受助的机会。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在紧急情况下,自愿救助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医师在院外施救也不应被追责。《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免责这一规定,是《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特别立法时的体现和延续,值得充分肯定。
亮点之五:将住院医师规培和
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此前,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起点为中专,本次法律修订突破了既往的管理思路,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起点由中专提升为大专。本法规定了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这也是一种医师管理的突破。本法还在中医医师应用西医技术方法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法完善了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之前,中国的医学教育层次和体系非常复杂,国家在医学教育方面不断进行改革、探索和尝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体系。
不仅如此,本法完善了违反医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从多维度架构了医师的管理制度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亮点之六:将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经验入法
新冠疫情防控让我们真正体会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的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在疫情防控最艰难的时候,如果没有全社会共识基础上的社会动员和社会组织协调协作机制,如果没有关键时刻4.26万医务人员驰援武汉,就不可能很快控制疫情。但这次疫情也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人才的缺乏以及传染病报告体系的缺陷。为此本法积极总结吸收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规定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为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奠定人才基础。本法规定,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为应急状态下人财物的调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传染病的防控需要多点监测,作为新发、突发传染病最重要的触发点,本法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本法提出要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 为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奠定人才基础。
亮点之七:对基层医师队伍
给予倾斜
本法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医疗服务均等化。制定了向基层倾斜的系列措施,规定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服务的经历;医师到基层会诊、在医联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无需变更注册,提升工作方便性;鼓励基层中专学历医务人员通过学习获得更高学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等。
亮点之八: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
力度加大
本法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呼应,并且强化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 对防止暴力伤医,维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综上,《医师法》充分保护了医师的合法权益,用制度规范了医师的执业行为,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