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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章程》

2014-08-21 11:08:05  浏览次数:14493  字体大小:A+ 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Medical  University

第三条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5号。

第四条  学校由金山校区、新华校区、锡林校区三部分组成。

金山校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开发区 (邮编:010110)。

新华校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5号(邮编:010059)。

锡林校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60号(邮编:010020

第五条  学校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育人为本,依法治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并逐步发展其他学科。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类型定位是:教学型大学;办学层次定位是: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发展其他层次教育;学科定位是:以医学学科为主,现代医药学与传统医学并举,稳步发展与医药学相关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服务面向定位是:立足内蒙古,服务基层,面向全国,影响周边国家和地区。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权,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调控和监督学院的工作。

第十三条  校徽:为圆形图案,由红、绿、蓝三色组成。外环由“内蒙古医科大学”的蒙、汉、英三种文字构成;核心部分用软笔草体书法写成的“内医”首字母NY;数字“1956”,代表学校建校时间。(校徽由学校党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张立东设计)

第十四条  校训:博学 尚行 精诚 至善。

第十五条  校歌:理想之歌。李红作词,邢长江作曲。

第十六条  校庆日:每年923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关系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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