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共内蒙古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纳入收取党费范围的绩效工资参照自治区标准:
(一)管理岗。副省级2940元;正厅级2540元;副厅级2200元;正处级1700元;副处级1470元;正科级1270元;副科级1220元;科员1140元;办事员1110元。
(二)专业技术岗。正高级一级2940元,二级2600元,三级2390元,四级2170元;副高级五级1740元,六级1600元,七级1460元;中级八级1310元,九级1280元,十级1250元;助理级十一级1200元,十二级1140元;员级十三级1110元。
(三)工勤技能岗。高级技师1420元;技师1250元;高级工1200元;中级工1140元;初级工1110元。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