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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方便工作为由驾驶公务车上下班,构成公车私用

2024-12-02 07:39:00  浏览次数:402  字体大小:A+ A-

 

简要案情

张某,男,中共党员,某社会福利院驾驶员。2016年至2019年,张某以方便工作为由,驾驶单位公务车上下班,并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租用固定停车位,用于停放公务车,相关的车位租赁费12920元全部在单位报销。


2022年12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福利院院长王某因失察失管,被给予诫勉,违规报销的车位租赁费全部予以清退。


案例故事

“这个社会福利院不是有单位停车库吗?怎么还在外面租车位?”某区纪委监委在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区某公益类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院在单位车位充足的情况下,竟然还在报销公务车车位租赁费,顺藤摸瓜查处了一起“公车私用”典型案例。


“我把公车开回家,单位领导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车位租赁费也履行了报销手续,证明我的行为得到了单位认可,不能被认定为公车私用。”当张某收到《立案通知书》时,难以接受,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因公用车,而非公车私用。


原来,张某为该社会福利院的驾驶员,几年前因搬家至离单位十几公里远的地方,为了保障下班后的临时公务用车,又为节省从家里到单位的往返路费,他想了个“一举两得”的办法——驾驶单位的公务车上下班,并在自己居住的小区租了一个固定停车位,用于停放这辆公务车,而车位租赁费12920元全部通过单位报销。


被问及为何同意张某这种行为,该福利院院长王某回答说:“我当时想着一切都是从方便工作出发,并强调过不能开着公车到处办私事……”


“这是变相地将公务用车当作上下班的通勤车使用,明显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属于公车私用。你将车辆停在自己居住的小区,脱离单位监管,还存在私开私用公车的风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办案人员指出张某行为的本质,并对其进行纪律教育,帮助其认清自身问题。


几个月后,张某被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王某因对公车私用问题失察失管,被给予诫勉,违规报销的车位租赁费全部予以清退。


纪法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公车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各地区各部门公车管理使用日益规范严格,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个别人在出行问题上想尽办法揩公家的油,改头换面、花样翻新的新情况频频出现,“车轮上的腐败”问题尚未彻底根除。同时,有的党员干部以方便工作为由,驾驶公务车上下班,其行为的出发点有“为公”的成分,是否属于公车私用,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根据相关规定,“公车私用”是指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将公务车用于私人事务的行为,比如将公务车作为上下班通勤车、利用公务车探亲访友外出旅游、擅自驾驶公务车私开私用等。


实践中,公务用车的场景复杂多样,一般认定其“为公”还是“为私”,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定,即目的是否为公、全程是否为公、全员是否为公。“目的为公”是指公车的使用必须经所在单位明确批准,使用的时间、人员、路线均应当以满足公务需要为目的;“全程为公”是指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从驶出至返回的全过程中,应当均为执行公务所必需,不得为办理个人事务中途经停或绕行;“全员为公”是指乘坐公车的所有人员均应为当次从事公务活动的有关人员,不得顺路捎带家属、亲戚、朋友等。


本案中,张某认为自己开公务车上下班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事前向单位领导进行了报告,事后产生的车位租赁费也履行了正常的报销手续,不属于公车私用。


实际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因此,张某以方便工作为由,将公务车作为上下班通勤车使用并在单位报销租用的停车位费用,其行为表面上是为了更好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本质上是将公务车作为上下班的通勤车,占公家便宜,既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又破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属于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表现,构成公车私用。


此外,我们也要注意到,王某作为福利院院长,对下属张某违规使用公务车问题失察失管、放任纵容,并违规审批报销公务车车位租赁费,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车轮上的腐败”看得见、摸得着,是群众眼皮下的“不正之风”,不仅导致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特权思想的产生,还败坏了党风政风,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自身做起,从依规依纪使用公车的小事小节做起,守住底线,不破红线,让公务用车在“阳光”下行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越往后越严,擦亮监督“探头”,创新监督方式,坚决查处公车私用问题,将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来源:清风宁河

编辑:杨晶晶

初审:赵岩

再审:龙一鸣

终审:包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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